一、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,为责任事故,应按设备原值的50%-100%进行赔偿。
1、不听教师指挥或操作时粗心大意造成损失的。
2、未经批准,谈擅自动用、拆卸、修改完好设备造成损坏的。
3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,不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。
4、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,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一起设备损坏、丢失的。
5、因私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、丢失的。
二、凡数下列情况造成一起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。
1、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。
2、发生事故后,能积极主动减少损失程度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3、损失轻微,经本人修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能力的。
三、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以书面材料上报实验设备处
